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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绿地占补平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1-12 14:55:55  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区城市绿地占补平衡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5日


温州市区城市绿地占补平衡指导意见(试行)

为支持城市建设并解决城市绿地调整占补平衡等问题,推进我市绿地科学有序发展、巩固绿地建设成果,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加快实施《温州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1-2035年)》,增加城市绿地,鼓励在城市建设中增加现有规划公共绿地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积累绿地额度,统筹用于绿地占补平衡。

二、概念定义

绿地额度:在单元控规现规划绿地之外,通过地块整合,零星边角用地利用、留白利用等手段额外增加的、已实施完成的绿地,包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各区新增的上述绿地,可在新增完成后由属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后续城市建设各项目绿地统筹管理、占补平衡使用。

三、实施范围及时限

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市区范围。

实施起止时间为1年,有上位相关新政策或规定出台时进行相应更新。

四、额度存储项目要求

纳入绿地额度存储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单元控规现规划绿地之外,通过地块整合,零星边角用地利用及留白利用等手段额外增加的已实施完成的绿地,用地类型同步调整为绿地(G),可计入绿地额度;

2.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成片开发等工作,挖掘城市金角银边、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等空间增建完成的绿地,用地类型同步调整为绿地(G),可计入绿地额度。

五、额度报备和核销

(一)占用城市绿地可使用绿地额度进行核销的项目,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项目建设中依据相关规定或标准必须设置的出入口或城市公用类设施等;

2.核销额度需为绿地额度中已建绿地。

(二)绿地额度(G)由属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存储、统计及核销。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