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支持城市建设并解决城市绿地调整占补平衡等问题,推进我市绿地科学有序发展、巩固绿地建设成果,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该《指导意见》进行政策解读。
二、制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12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全篇共分四点,分别为第一点工作目标 、第二点概念定义 、第三点实施范围及时限 、第四点额度存储项目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本指导意见工作目标为鼓励在城市建设中增加现有规划公共绿地以外的绿地,积累绿地额度,统筹用于绿地占补平衡。
(二)概念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指绿地额度的定义,主要为在单元控规现规划绿地之外增加的、已实施完成的绿地,包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上述新增绿地完成后可作为后续城市建设各项目绿地统筹管理、占补平衡使用。
(三)实施范围及时限
《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市区范围。实施起止时间为1年。
(四)额度存储项目要求
明确《指导意见》提到的纳入绿地额度存储的项目条件,为在单元控规现规划绿地之外增加的已完成绿地,用地类型同步调整为绿地(G)。
(五)额度报备和核销
明确《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占用城市绿地可使用绿地额度进行核销的项目的条件,以及报备核销流程。
四、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廖肃箫
联系方式:0577-8999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