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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⑯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

发布日期:2025-06-07 11: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者按


为加快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持续提升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今年以来,全市系统以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牵引,以规范涉企执法为突破口,以点带面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近期,“温州综合执法”公众号将在《以案释法》持续推出一批典型案例,以案例促规范、强提升,增强宣传警示教育,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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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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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有关部门案件移送,反映施工单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仰双片区单元某地块,对该建设项目危大工程1号楼8层悬挑卸料平台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就已投入使用并进入下一道工序。经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02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对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3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核心环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复杂性,其范围主要包括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以及其他,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在认定危大工程范围、判断是否超过一定规模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上,执法人员需要对最新的法规和标准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梳理科学的危大工程识别清单,精准锁定案件责任人员。

该案涉及的危大工程属于脚手架工程中的“卸料平台工程”,作为高空作业的重要设施,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给施工现场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极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执法部门通过对该行为的查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对危大工程验收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也向整体建筑行业敲响了警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按照规定流程组织危大工程的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活动,提高建筑行业整体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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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