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立交桥、快速路、高架桥等交通形式日益增多,在城市运行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次生空间“桥下空间”。但是,因其狭长、灰暗、压抑的空间特性,桥下空间长期被忽视,缺少有效利用,成了城市里的“灰色空间”。为切实加强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保障城镇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提高桥下空间利用效率,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根据《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温州市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
《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温州市区桥下空间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从实施范围及对象、职责分工、利用与管理原则、禁止行为、利用要求、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其他等八方面规范和明确温州市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桥下空间利用效率、满足公益民生需求、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为导向,使桥下空间成为美化城市、便民利民、助力“强城行动”的新亮点。
(一)适用对象及定义
《实施意见》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工作。城镇桥梁主要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涵洞、人行天桥,桥下空间是指城镇桥梁垂直投影面以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
(二)职责分工
《实施意见》明确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资规、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电力、消防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利用与管理原则
在保证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绿化、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养护维修作业等公益用途,不得影响桥梁安全以及日常养护、维修、检测,不得影响道路畅通、通航安全、行洪安全以及城镇景观。
已建成并完成移交的城镇桥梁由接收管理单位负责桥下空间日常管理工作,未完成移交的城镇桥梁由建设单位负责桥下空间日常管理工作。城镇桥梁管理单位应抓好桥下空间常态化管理,与桥下空间使用单位签订《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桥下空间利用安全负责。
(四)禁止行为
1.禁止占用设立危险物品场所、设施;
2.禁止设立加油场站、明火场所;
3.禁止擅自损坏通讯、监控等桥梁附属设施;
4.禁止擅自转让桥下空间使用权或更改用途;
5.禁止违法、违规,危害桥梁安全的行为。
(五)利用要求
1.应确保桥下空间利用安全和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2.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3.应满足桥下空间构筑物与城镇桥梁桥体和周围环境的协调及与桥梁底面、桥墩、桥台原则上不少于1.5米的距离要求;
4.桥下绿化应符合桥梁建设管理及技术规范要求;
5.配套管线应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不得破坏既有管线设施;
6.应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不得遮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7.应确保行泄通道、现有排水设施不受影响;
8.应积极配合桥梁检查及维修工作;
9.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六)审批程序
桥下空间利用的审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方案审查、组织实施、开展验收等4个环节,并规定了既有桥下空间利用项目需签订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
(七)管理要求
桥下空间的利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桥下空间长期不利用的,桥梁管理单位有权依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在利用及管理期限内收回使用权。利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利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在期限终止前60日内书面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后,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协议。
(八)其他
市、县(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加强对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的监督、检查,督促城镇桥梁管理单位、桥下空间使用单位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和协议要求,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本实施意见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四、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季必锋
联系方式:0577-8835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