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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①非法采砂案

发布日期:2024-01-26 17: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随着“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范围不断拓展。在新形势、新使命下,全市系统持续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强化各领域执法办案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日,“温州综合执法”公众号将在《以案释法》栏目陆续推出一批典型案例,通过案例促提升、强管理,增强宣传警示教育,助推综合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当事人郑某某等人驾驶“某号”船舶,未经许可擅自在瓯江与楠溪江交汇处瓯北大桥下游通过吸砂泵进行采砂作业,采得砂子484立方米。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多部门(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瓯江海事处)联合执法时发现的违法线索后迅速立案,并赴福建省宁德市调查核实船舶所有人信息。经多方调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郑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并对另案陈某某、陈某、陈某(非同一人)、季某某、金某等人根据违法情节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经验分享

由于非法采砂船只隐蔽性、机动性强,违法者通常在深夜水域广阔范围内流窜作案,往往取证难、查获难。经验做法: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借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提供技术保障,协助确认违法水域范围、固定证据扣押船只。二是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对于采砂量的计算,应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报告书,确保调查取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三是强化法制规范指导。在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制部门要与相关立法机构紧密沟通,运用法律适用规则及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将案件查深查透办成铁案,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获奖微课

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策划编导的作品《护“母亲河”,对非法采砂说不》,在温州市第八届“以案释法”微课比赛活动中荣获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