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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取证 严打串标案|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次开展跨省办案

发布日期:2023-07-18 09: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就龙湾区住建局移送的建筑工程项目串标案件开展首次跨省办案。目前,已立案查处11起。

据悉,该批由区住建局移送的串标案件涉案企业地处江苏、江西、湖南、四川等省份,由于其中多家企业地理位置、主观上不配合等原因影响案件办理进展,为此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出击,于近期先后前往江苏省扬州市、南通市等地开展跨省办案,对多家企业及当事人进行谈话取证,有力推进案件调查办理。

该批移送的系列案件主要涉嫌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在取证中由于涉及企业、相关人员较多,执法人员办案取证过程非常艰辛。不但要全程做好执法录音录像,还特意前往偏远农村上门取证。例如为顺利向涉案的某照明集团主管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赶赴如皋市一个偏远的下辖区,在当地村民的带领下才找到当事人户籍地址,却被告知当事人不在家中居住。经与当事人直系亲属耐心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得到当事人配合,顺利传达询问要求,完成后续调查。

下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紧盯案件办理,坚决遏制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力促综治成效,提升营商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