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县市区动态

以案释法丨将装修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罚!

发布日期:2023-06-15 08: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装修垃圾规范化处置是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一环,随着装修垃圾的逐渐增多,偷运乱倒、不规范堆放已经影响群众生活环境。案情简介 

近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郑某在修缮房子时,将零星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并最终被随意偷倒在山边。郑某认为自己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有处置权,交给别人清运也没有什么过错,不应该受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郑某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故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醒

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严禁随地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道路、河道等堆放建筑垃圾。同时,个人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坚持随时随地保护周围的环境,合法合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