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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故意遮挡车牌,偷倒建筑垃圾,还堵塞交通?严查!

发布日期:2023-06-01 09: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后续处理难度大,常有不法分子或运输公司心存侥幸心理,选择执法力量薄弱时间段到偏僻处偷倒建筑垃圾,幻想“钻法律空子”免于行政处罚。日前,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违法遮盖车牌偷倒建筑垃圾案件。

4月26日凌晨2时,李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故意遮挡车牌,把建筑垃圾倾倒在桐浦村老瑞枫线樱花谷路口西北侧100米处,部分垃圾堵塞行车道,对周围市民群众的出行造成安全隐患。

对此,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联合交通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最终明确该涉事车辆信息,由桐浦中队执法人员在玉海街道对该车辆进行查扣,并对当事人李某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故意选择执法力量薄弱时间段偷倒建筑垃圾,并有遮挡车牌的行为,且其部分建筑垃圾堵塞行车道,情节较为恶劣,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顶格处罚,并对当事人故意遮挡车牌的行为移交交警处理。

法律视角→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