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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龙湾查处首起串通投标案,企业被罚58.4万元

发布日期:2023-05-04 09: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互相串通投标案。该案系执法事项划转后查处的首起此类案件。

据悉,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发现某公司在龙湾区瓯海大道沿线亮化工程总承包和运营维护服务项目投标中,由朱某某、周某等人进行联系,伙同十家投标公司在确定的设计方案、报价区间进行相互串通投标,并由其确定的“主打”公司以6000多万元的报价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8.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