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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渣土“乱倾倒” 执法“零容忍”

发布日期:2023-05-19 11: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随意处置建筑垃圾案。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时,拦截了一辆疑似未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并刚倾倒过渣土的货车。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货车司机拒不承认装载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结合附近建筑地形推测货车的行车路线,在藤桥镇外垟村原卫丰水泥厂南侧30米处空地处发现约20立方米的工程渣土。在证据面前,货车司机对违法倾倒渣土的行为供认不讳。经现场测量。经查证,当事人未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且违法行为扰乱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秩序,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对此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视角:《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