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案,某鞋业有限公司被处罚款12000元。
执法人员巡查至仙岩街道工业园区新秀路时发现,某鞋业有限公司门口路面上正在排放污水。经调查,该鞋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厂房楼顶阳台清洗环保设施内相关物品时,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厂房楼顶阳台上,渗漏后排放到了一楼厂房外的道路上。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对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当事人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法律视角:《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