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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道路上乱排污、废水,查!

发布日期:2023-05-19 10: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案,某鞋业有限公司被处罚款12000元。

执法人员巡查至仙岩街道工业园区新秀路时发现,某鞋业有限公司门口路面上正在排放污水。经调查,该鞋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厂房楼顶阳台清洗环保设施内相关物品时,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厂房楼顶阳台上,渗漏后排放到了一楼厂房外的道路上。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对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当事人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法律视角:《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