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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对古树“动粗”,一市民被罚1000元

发布日期:2023-05-19 10: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损害古树名木案,违法当事人被处罚款1000元。

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前林一古树被破坏,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只见一树木两根枝条已被截断。经询问,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执法队员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发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据悉,该古树为树龄200年的无柄小叶榕,是国家二级古树名木。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呼吁:请市民同执法部门一起携手,共同保护古树名木,一旦发现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可立即上前制止,并拨打12345或96310热线举报。
法律视角:《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二)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