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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安装燃气设施,查!

发布日期:2023-04-26 18: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私设钢管连接燃气设施案。

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家新开业的早餐店用18米长钢管和4米橡胶管,将放在堂食区的燃气瓶与后厨内的灶具相连。经调查,此为店主擅自要求散工安装,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对此,执法人员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安全拆除私设钢管,并邀请专业人员安装设施规范用气。鉴于当事人最终已改正违法行为,且尚未造成事故,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提醒广大餐饮业主,擅自安装、改装的燃气设施如同“定时炸弹”,易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甚至爆炸,直接危害用户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请各餐饮业主务必提升安全意识,切勿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法律视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