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擅自加热液化气瓶案。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潘岱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潘岱街道林岙村饭店厨房内,将一瓶规格为15KG的燃气气瓶放置在装满热水的塑料盆内加热使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加热气瓶的行为。当事人表示,该行为是为了充分燃烧剩余的燃气,才将气瓶用热水进行加热。执法人员耐心向其解释称,用热水加热气瓶会导致瓶内液化气受热大量气化,增加瓶内气压,若瓶内压力超过气瓶的承压极限,则可能引起爆燃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相关规定,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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