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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加热燃气瓶,危险!

发布日期:2023-04-26 17: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擅自加热液化气瓶案。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潘岱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潘岱街道林岙村饭店厨房内,将一瓶规格为15KG的燃气气瓶放置在装满热水的塑料盆内加热使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加热气瓶的行为。当事人表示,该行为是为了充分燃烧剩余的燃气,才将气瓶用热水进行加热。执法人员耐心向其解释称,用热水加热气瓶会导致瓶内液化气受热大量气化,增加瓶内气压,若瓶内压力超过气瓶的承压极限,则可能引起爆燃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相关规定,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视角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