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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乱倒建筑垃圾,当事人被罚4000元!

发布日期:2023-04-12 10: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今年1月1日,全面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日前,瓯海区依据该条例作出辖区首例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茶山街道南大线徐岙宝严寺附近沿线被倾倒有多处建筑垃圾,现场未发现违法当事人。

通过翻查建筑垃圾中的信息线索,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这些垃圾是从某商场运出。经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和车辆出入记录,并走访现场调查询问,最终锁定违法当事人郭某某。

经调查,某装修公司承包某火锅店装修拆除工程,该装修公司又将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郭某某处置。郭某某为节省成本,抱着侥幸心理趁黑夜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茶山街道宝严寺附近。

3月21日,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郭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处罚款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法律视角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 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