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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平阳查处一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发布日期:2023-03-30 11: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辖区某饭店在厨房使用燃气,但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件。本案是平阳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以来,开拓新领域办理的该类型首例案件。

餐饮等各类商户燃气使用频繁,燃气泄漏风险较高,通过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等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化解燃气泄漏爆炸等潜在风险。
该饭店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执法人员及时的批评指正,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