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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重点!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须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15: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四川一名2岁女童被一条未拴绳的大型罗威纳犬撕咬长达40秒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视频中的大型罗威纳犬在温州属于禁止饲养犬种。

那么,养犬具体都有哪些规范和注意事项呢,一起来看看。

禁养犬只

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限养区范围内禁止饲养以下25种烈性犬以及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成年犬体高(肩高)超过60cm的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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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登记

01市民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浙里办”客户端,下载完成后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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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客户端搜索栏搜索找到“温州养犬”应用,点击“个人办理养犬证”,再点击“新办犬证”。

03新办犬证的市民需仔细阅读并同意“温州市禁养犬只名录”及“文明养犬承诺书”。根据提示,在上面填写身份信息、养犬房产信息、户籍信息、犬只信息等相关信息,就可以提交预登记申请了。

04预登记通过后,在“温州养犬”应用中就近预约宠物医院,然后线下携带犬只前往医院注射芯片后领取犬牌,等待审批通过后就完成犬证办理了。


养犬行为规范

根据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内对市民规范养犬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限养区内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可以饲养大型犬,在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残疾人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准养证和犬牌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养犬人将犬只转让或者赠与他人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在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养犬人死亡,继承人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在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妥善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在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确定丢失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准养证、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日内补办。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限养区内,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

(三)遛犬时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

(四)遇人主动避让。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

(二)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四)候车(机、船)室;

(五)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近期整治行动

为加强全市规范养犬管理,近期,我市相关部门已联合开展温州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无主犬、流浪犬集中收容整治,加强不文明养犬行为集中整治,各地公安、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勤执法,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通过教育引导和严格执法,杜绝养犬不登记、不免疫;无主犬只未收容;携犬外出不规范;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未清理犬只粪便等不文明行为。同时,相关部门将持续完善养犬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素养,切实营造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