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8/2023-0001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城管办〔2023〕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无 |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城市树木管理有关工作,市城管办牵头制定了《温州市区城市树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温州电力局、温州通信发展办公室;
市城发集团、市现代集团、市交发集团、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温州分公司、中国通信服务温州公司、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
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市景山森林公园管理中心;
各县(市、区、功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区城市树木管理规定
一、市区城市树木的修剪、迁移和砍伐,适用本规定。其中,修剪和迁移相关条款适用于规划区内公共绿地;砍伐条款适用于规划区内城市绿地。
二、城市树木迁移和砍伐,实施分级审查制度。
三、城市树木养护修剪,由各养护责任主体自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因避让管线、市政路灯、采光需求等非养护目的进行修剪,养护责任主体需提前编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修剪方案,报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实施。
四、各养护责任主体应于每年的4月底和11月底前,收集相关个人和单位需要修剪城市树木的清单,报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再进行统一规范修剪。
城市树木生长影响居民生活、居住安全等急需修剪的,养护责任主体应报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五、各类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和改造提升工程,应尽量保留场地内原有树木,严格控制原有树木迁移和砍伐数量。各类公共绿地上城市树木的迁移,养护责任主体需提前编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迁移方案和后续保护措施,报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实施。
六、道路整治工程,严禁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非必要不得迁移和砍伐行道树。建设单位需提前编制原有行道树保留方案,报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实施。
七、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树木的,养护责任主体需提前编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迁移方案和后续保护措施,报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实施。
八、因土地征收出让需清理场地内已政策处理苗木的,土地权属部门需邀请第三方评估筛选有迁移价值的苗木(如珍贵、特型苗木等,其本身苗木价值大于移植费用)明细,并编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迁移方案和后续养护措施,报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实施。
九、迁移分级管理:公共绿地内,同一事由累计迁移树木不满50株的,由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指导监督实施;迁移树木50株(含)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迁移树木100株(含)以上的,由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告市政府。
十、城市树木砍伐按照“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办理流程进行审批。
十一、砍伐分级管理:城市绿地内,同一事由累计砍伐树木不满50株的,由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指导监督实施;砍伐树木50株(含)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砍伐树木100株(含)及以上的,由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市政府同意。
十二、事前论证与公示:因工程建设需在项目内迁移大树超过10株(含),需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报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实施。
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含),或迁移大树至项目外超过10株(含),或涉及历史文化街区或城市重要景观风貌地带的,需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迁移树木种类和数量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7日。上述专项论证书面意见及公示相关材料应在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时一并递交。完成专项论证及公示后方可进行砍伐行政审批。
参与论证的专家可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或由业主单位自行邀请,由业主单位提供的专家名单需经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三、各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完善城市树木管理台账,加强迁移树木后续养护管理和成活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十四、业主单位要精心制定树木修剪、迁移、砍伐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修剪、迁移应确保城市树木成活、树形优美。
十五、本文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所称公共绿地,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城市树木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包括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地径10厘米(含)以上的灌木,不包括古树名木。
大树是指胸径20厘米(含)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厘米(含)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米(含)的针叶树。
十六、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树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