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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新领域丨永嘉县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首个案例,实现新领域案件破零

发布日期:2022-09-01 08: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专班、政策法规处,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永嘉县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受理一起非法捕鱼案件。这是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以来,桥头镇首次以镇政府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也是赋权镇街首次办理农业农村领域案件,标志着桥头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向前迈出的坚实一步。

8月25日,永嘉县桥头镇派出所移交案件称张某某等三人在桥头镇菇溪河黄坦段涉嫌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现场查获雷公藤0.5公斤,渔获1公斤。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时值鱼类繁殖生长的关键时期,少数不法人员受经济利益驱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鱼、炸鱼、电鱼、网鱼等非法手段捕捞,致个人安全于不顾的同时严重破坏河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遏制非法捕鱼现象发生,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以打击毒鱼、炸鱼、电鱼、网鱼为重点,对桥头菇溪河段进行重点整治,保护水生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