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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8/2022-0033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从严整治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4-28 17:36:56  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管理秩序,从严整治处置和运输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以整洁的城市容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迎接第19届亚运会在我市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专项治理。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冲洗或未冲洗干净驶离工地、沿途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五)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机动车超速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机动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超载、超速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违法超限行为。

三、对采取吵闹、无理纠缠或者通过通风报信逃避检查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