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局机关各处室(队):
现将《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称执法辅助人员)使用、管理,保障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执法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执法辅助人员是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监督。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聘用以及劳务派遣的执法辅助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首次聘用时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
(四)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具有执法辅助工作经验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要求。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县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其中,乡镇(街道)招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须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执法辅助人员名义开展工作,不得穿着执法辅助人员服装。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岗前、在职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辅助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收集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巡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辅助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保持仪容端庄、着装规范、举止文明,有关要求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执行。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执法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执法辅助人员在协助从事与现场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过程中,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移交,归还服装标志、工作证件、执勤装备等物品;如不能归还者,须相应赔偿。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由使用单位对其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执法辅助人员日常考评机制,结合日常考勤、辅助执勤等工作确定考评等次,考评可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季度考核等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季度考核等次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辞退或不予发放年终奖金。具体办法由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可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及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执法辅助人员依照劳动合同取得报酬,聘用单位应依法保障执法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使用单位应保障执法辅助人员休息权,需要额外加班的,应给予相应加班补贴。
第十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享受年休假有关规定,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当年有效,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可以折合成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辞退;具体办法由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 辞退执法辅助人员,由所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提出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抄送:市司法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