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完善协同机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对应事项的职责边界清单通告如下:
一、市、县(除龙港市外)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统一按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执行。
二、列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若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首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通告〔2017〕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通告〔2017〕4号)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划转文件不再执行。原已划转但未列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的行政处罚事项,交还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交还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若仍然行使的, 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四、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职责分工, 按照相应事项的职责边界清单执行。职责边界清单中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按相应的法律依据表述,个别事项实际承担业务主管职责的部门与法律依据中写明的部门不一致的,由实际承担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边界清单中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五、《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确定的300项行政执法事项作为《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第一批事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市级事项目录(2020 年)》经省政府批准后作为《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第二批事项另行公布。
六、《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发生调整的,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及时作调整;《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市级事项目录》由市司法局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省统一目录的调整情况和市级法律依据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其中需要报请省政府批准的事项,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七、本通告自2020年9月30日起执行。
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