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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严查!

发布日期:2022-11-08 08: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案件移送函,遂立即予以立案调查,查明平阳县某理发店曾招用一名未满16周岁的从事足疗保健工作的职工雷某某。

执法人员对该理发店负责人进行详细询问,当事人承认,因招录员工时未严格审查其身份信息,招用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雷某某,并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安排其从事足疗保健工作,对该名童工的实际使用共14日。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并秉承“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的原则,对本案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讲清违法使用童工,不但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害,严重的将突破文明社会共识,危害极大,执法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该案件是平阳县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查处的首起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案,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致力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全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少年儿童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律视角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