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马屿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开展餐饮业醇基燃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在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有餐饮店同时使用“环保油”与瓶装液化石油气,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执法人员向有关餐饮店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10月19日,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回头看”,发现有餐饮店逾期未整改,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10月22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通过地毯式排查,发现有12家餐饮店存在此类安全隐患,当前已立案3起。下一步,马屿中队将持续关注餐饮业混合使用醇基燃料问题,对逾期不整改的店家进行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餐饮业主,提高安全意识,切勿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燃料,自觉做到规范用气。
法律依据
《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 1251-2021)第3.0.9条“燃气用户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