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国资委、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局,各供水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有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建设民营经济发展示范城市”的部署要求,紧盯全国一流标杆,进一步优化用水用气报装等公用事业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推行“零材料、零上门、零投资、零感审批”的“四零”服务工作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我市《2020营商环境调查报告》批示要求,扎实做好2021年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相关重点任务,坚持“最多跑一次”改革,借力数字化改革,创新服务举措,推进“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减事项”,提升用水、用气报装的便利度、实惠度、满意度,确保我市获得用水、用气营商环境达到全省前列、全国一流。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区首次获得用水、用气的非居民用户。
三、工作措施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对市区符合通水通气条件的非居民用户推行用水用气报装“零材料、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四零”服务工作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落实助企利企政策,进一步增强用户获得感。
(一)“零材料”:即非居民用户用水用气报装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可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即可办理业务。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加大政务对接力度,非居民用户用水用气报装申报材料中,凡由政府部门出具的备案信息表、营业执照、不动产房屋权属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大数据平台共享获取,实行业务申请办理“零材料”。
(二)“零上门”:即非居民用户用水用气报装无需到线下营业厅申请,通过线上服务通道即可办理业务。扩宽线上服务渠道,完善网上办理功能,用户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和供水、供气企业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用水用气业务申请,实现办理进度线上实时查询;推行用户经理责任制,全程实行“管家式”服务;用户从网上业务申请受理直至完成水气接通,全过程实现“零上门”。
(三)“零投资”:即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温州市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市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通知》(温发改价〔2021〕25号)等文件精神,非居民用户办理用水用气报装业务,无需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外线接入工程的投资费用。非居民用户申请用水、用气业务,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供水、供气市政管网接水(气)点的外线接入工程,由供水、供气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与外线接入工程建设相关的查勘设计、行政许可、路面开挖修复、施工、验收等环节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水、供气企业承担,非居民用户用水用气报装实现“零投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由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执行时间按市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市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通知》(温发改价〔2021〕25号)办理。
涉及用户建筑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设施设计、施工等延伸服务,如用户选择由供水、供气企业组织实施的,具体收费由供水、供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与用户协商确定。
(四)“零感审批”:即非居民用户用水用气报装无需前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许可,由供水、供气企业负责办理。非居民用户提出用水用气业务申请时,可通过提供“零材料”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可容缺受理),实现即时受理,无需审批。包括工程规划、绿化、路政、占用挖掘道路、物料堆放及施工等行政许可,由供水、供气企业全程办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200米以内外线工程实行承诺备案制,按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外线工程联合审批“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资规[2020]173号)办理,从而使非居民用户从业务申请受理直至完成水气接通,全过程实现“零感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用水、用气报装“四零”服务,是用水用气便利化行动的持续深化,是获得用水用气营商环境建设的务实改革,也是对标先进补短板、提升用户获得感的具体举措。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这项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认真谋划、周密安排,细化措施、强化协调,扎实推进“四零”服务落地见效。
(二)加强跟踪督导。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盯目标任务,帮助、指导供水、供气企业制定具体优化服务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跟踪问效。各供水、供气企业要成立工作专班,细化优化报装系统升级、移动勘查、工程施工等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开展“四零”服务工作措施的宣传,引导非居民用户办理用水用气报装业务并享受“四零”服务,进一步提升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度、实惠度、满意度,打造公用事业服务新样本,共同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各县(市)用水用气报装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