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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
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1-05-20 16: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例详情:2020 年 10 月 27 日 09 时 20 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朱某,在温州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某小区绿地饲养犬只,现场有两只犬,一只为哈士奇,一只为土狗,边上有盛放饲料的铁锅三只,两只犬只均未悬挂狗牌。现场养犬人用栅栏隔离作为养狗区域,并搭建了狗屋。2020 年 10 月 27 日 9 时 20 分,蒲鞋市中队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0 年 10 月 28 日,当事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其 2020 年 10 月初开始在温州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某小区绿地内饲养犬只的行为。2020 年 11 月 12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处罚依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普法提醒:随着城市发展,饲养宠物特别是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居民对文明养犬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直以来,相关法律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这个违法性质定义不够清晰,造成一线执法部门无从下手。《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不文明养犬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饲养犬只的养犬人要文明养犬,不能肆意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特别是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