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一起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据了解,2020年12月8日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报平阳嘉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某商住楼防空地下室5道钢结构人防门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人防工程人防门被破坏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涉事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将拆除的人防门扇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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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当事人擅自拆除人防钢结构门现场照片
当事人整改后照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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