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信息公开指南 |
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8/2021-01931 |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 ||||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鹿城区惠民路858号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四楼。 联系电话:0577-88967985;传真号码:无。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具体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部门的机构设置、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信息、人事信息、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社会监督、办事指南等非保密的信息。目前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部门网站(wzzhzfj.wenzhou.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温州市惠民路858号)索取本部门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wzzhzfj.wenzhou.gov.cn/)。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互联网政务媒体(微信公众号:温州综合执法)、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室;办公地址:鹿城区惠民路858号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四楼;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具体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577-88967985;传真号码:无;邮政编码:325000。 办理平台:http://ysqgk.wenzhou.gov.cn/ysqgk/ysqgkweb/index.jsp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本部门的信息,应填写《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信函或者数据电文申请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http://ysqgk.wenzhou.gov.cn/ysqgk/ysqgkweb/index.jsp)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如下: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组织机构、新闻动态、政务公开、政策文件、人事任免、规划计划、财政信息7个一级类别和20个二级类别。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