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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温州,违规养犬要追究哪些法律责任,你都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0-07-03 12: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管养办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共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等四个方面。

如果违规养犬,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起随小编来看看↓

1.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可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3.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4.携犬外出未佩戴犬牌等不规范行为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二)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三)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5.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机关事业办公场所,候车室,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禁入标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未清理犬只粪便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未清理犬只粪便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携犬外出未采取束牵引带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携犬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 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