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制度》(简称“制度”)已于2020年5月22日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制度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区计划用水管理基础薄弱,亟待尽快出台一份符合我市实际的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制度,来规范我市用水户用水任务的下达、调整、考核和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用水管理水平,推动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出台目的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推进温州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建设,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水资源,减少用水矛盾,并促进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上位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拟解决“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等具体实施。
三、主要内容
《温州市区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制度》由总则、用水量下达、用水量调整、征收与复核、工作要求、附则六部分组成,其中总则涉及条款3条、用水量下达涉及条款5条、用水量调整涉及条款3条、征收与复核涉及条款6条,工作要求涉及条款2条,附则4条,全文总计23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
<ul list-paddingleft-2">
1.第一至二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参考《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2.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参考《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二)第二章用水量下达部分:
1.第四条明确了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的考核周期和考核方式,新增条款。
2.第五条至第六条细化计划和定额两种用水管理的考核方式和计算方法。参考《转发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3.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计划或定额用水管理中的基础调整系数和奖励系数的赋值和适用条件。参考《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为达到用水量核定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结合温州用水实际情况,调整条款内容对用水量计算方法、系数赋值、奖励适用条件等进行阐述。
(三)第三章用水量调整部分:
1.第九条明确了用水户若需增加用水时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参考《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温州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第八条。
2.第十条明确了用水量调整申请的回复时间。
3.第十一条规定了主管部门核减用水量的依据和调整流程。参考《温州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第四章征收与复核部分:
1.第十二条规定了用水户应按核定用水量用水,超出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交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参考《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第十三条明确了用水户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标准。参考《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3.第十四条明确了用水户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标准。参考《关于市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价〔2019〕238号)第三条。
4.第十五条明确了用水户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预缴存在异议的提出及处理时限。参考《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5.第十六条明确了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入用途,套用《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6.第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五)第五章工作要求部分:
1.第十八条明确加强用水户的计划(定额)管理工作。参考《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八条。
2.第十九条条明确了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要求。参考《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条,为细化时间节点,调整条款内容“3-5年”改为“定期”。
(六)附则部分:
1.第二十、二十一条是本制度内的名词解释;
2.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负责解释的部门;
3.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本制度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