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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09 09:01:50 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和小额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4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以下;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80万元以下的。

3.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80万元以下的。

4.特殊项目有指定单位不需此程序,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审评、工程涉河审评、工程试验检测等。

5.特殊情况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一般程序

第二条 为加强我处小额项目招标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决定成立小额项目招标工作组。

(一)机构成员

小额项目招标工作组成员由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处相关科所负责人、纪检人员等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一般程序

1.招标工作组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资信、业绩等信誉情况进行资格预审,并存档备案、建立名录。

2.各职能科所根据本部门年度计划安排情况,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的小额项目招标工作,招投标完成后,进行合同签订且备案。

3.招标工作组将按照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名录的建立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名录的适用范围: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货物、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

第四条 名录实行公开报名、自愿申请、资格审查、评审确定。

名录的一个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名录实施周期到期前2个月,温州市市政管理处制定下一实施周期名录的入围方案。

第五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相关条件(详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的企业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报名参加一个或者多个专业类别名录的投标。

第七条 根据招标评标结果,各个专业类别分别选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组成该专业类别的拟定名录。

拟定名录应当经温州市市政管理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四章  承包商的确定

第八条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或货物、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招标人在招标工作组的监督下从名录库中采用抽签方式选取承包商。

第九条 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或货物、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小额工程,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依法委托招标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具体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温州市市政管理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未收到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履约评价作为下一实施周期承包商入围、评判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名录中的承包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工作组讨论需进行清出名录处理:

1.一个实施周期内接到投标邀请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累计达3次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被招标工作组履约评价为较差及以下2次的;

4.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三条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直至通过履约验收。

第十四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在本实施周期的补录以及下一个实施周期,将不接受其加入申请。

第十五条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其缺额可依照规定进行补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随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同步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市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含道路、桥梁、路灯维修养护项目)。申请加入名录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能力;

(二)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要求如下: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市政养护作业经验,且目前有正在养护作业的;

(四)各投标人配备与承当维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如:配备高空作业车、工程抢险及运输货车、空气压缩机以及各类机械设备)和场地;

(五)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尚在公示期内且被限制投标的;

(六)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近一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者黑名单记录,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无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二、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及项目管理等。申请加入名录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察单位

1.勘察企业应该具备丙级资质以上;

2.社会信誉良好,近一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4.有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该具备丙级资质以上;

2.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社会信誉良好;

4.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5.有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该具备丙级资质以上;

2.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3.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

4.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5.近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6.近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1.公司拥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以上;

2.拥有能够胜任委托项目的专家和管理该项目的专门人才;

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4.具体固定的办公场所;

5.近一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五)招标代理单位

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单位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近一年内,在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