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30 14:57 访问次数:

《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以下简称《价值标准》)已于2019年5月17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价值标准》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制定实施《温州市植物价值标准》(温城法发〔2012〕83号),距今已经有7年之久,原制定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29号,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已于2017年进行了重新制定,加上树木价值变动较大,目前已不适用。为了保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规范城市树木价值标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重新制定本标准。

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树木价值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树种、树龄、规格、生长状况、养护管理实际投入等因素制定”,为保证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损坏城市树木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处罚标准有切合实际的参照标准和依据,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我局于2018年8月启动制定程序。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2018年12月4日形成《温州市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6日在温州市园林局三楼会议室召集市住建委(造价处)、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执法局法规科园林绿化科负责人召开《温州市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会上供收集个有关人员意见17条。我局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采纳部分合理意见后于2018年12月25日形成修改稿,同日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发送给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瑞安市、乐清市、平阳县、苍南县、泰顺县、文成县、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3个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019年1月15日,收到鹿城区、瓯海区、经开区、乐清市、瑞安市、文成县执法局等等个单位0条意见建议,另网上无反馈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讨论,2019年1月30日形成送审稿报批。

二、出台目的

为了保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规范城市树木价值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三、主要内容

《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由前言和正文组成,前言共7条,正文共5部分。

(一)前言第一、二条明确了《温州市植物基准价值标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第三明确本标准参照资料及未能涵盖植物品种的一些说明。第四条规定了本规定不含古树名木价值计算方式。

(二)前言第五至七条明确了本标准收录植物的一般规定。第五条明确植物名称为约定俗成的大类统称,涵盖同属的各个种和变种;第六条对标准中一些符号、分档及进行相应的解释,本标准按照每种植物主要规格(按胸径、地径,或高度)分档,为降低行政执法难度和避免行政裁量有歧义,每种(属)分档的规格采用单一属性(胸径、地径或高度)来分档,而不是一般的植物规格(胸径加地径加高度)来定义区分植物档次;第七条对施行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三)正文第一部分收录了温州本地常见的41种(属)常绿乔、灌木。以胸径分档的分为Φ6及以下、Φ8、Φ10、Φ12、Φ14、Φ16、Φ18、Φ20、Φ22、Φ24、Φ26、Φ28、Φ30、Φ32、Φ34、Φ36共16档;以地径分档的分为D3及以下、D5、D7、D9、D11、D13、D15、D17、D19、D21、D23、D25、D27、D29共14档;以高度分档的分为除雪松(较高大)分为14档以外,其余的分为H≤200、200<H≤300、300<H≤400、400<H≤500、500<H五档。

(四)正文第二部分收录了温州本地常见的61种(属)落叶乔、灌木,以胸径分档的分为Φ6及以下、Φ8、Φ10、Φ12、Φ14、Φ16、Φ18、Φ20、Φ22、Φ24、Φ26、Φ28、Φ30、Φ32、Φ34、Φ36共16档;以地径分档的落叶乔木分为D6及以下、D8、D10、D12、D14、D16、D18、D20、D22、D24、D26、D28、D30、D32、D34、D36共16档;以地径分档的落叶小乔(灌)木分为D3及以下、D5、D7、D9、D11、D13、D15、D17、D19、D21、D23、D25、D27、D29、D31、D33共16档;以蓬径分档的落叶小灌木按照市场上常见的规格分为7或4档。

(五)正文第三、四部分对低矮地被类和灌木球类植物进行了一般规定。

(六)正文第五温州本地常见的9种(属)其他植物。

四、适用范围、期限

《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适用范围为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广场内绿地、防护绿地及附属绿地。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按照执行。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

温综法发〔2019〕57 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的通知.pdf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