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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温州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10-18 00:00:00 来源: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字号:[ ]

 

 

关于加强温州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区城管与执法局、分局,各县(市)住建(市政园林)局、平阳县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市政管理处

    为加强全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已建排水设施的运行效率,按照省、市治水部署要求,依据《温州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技术规程,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

准》,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标准,并对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相关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地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监管部门)要加强排水设施的运行监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监管和目标考核制度,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排水设施的运行效率,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排水泵站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泵站人员在位及设施运行情况、泵站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泵站污水收集情况,根据流量计或水泵运行记录装置核定与校对收集污水和应急排放污水水量,监督污水计量装置的检验校准情况。

(三)参与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项目的方案论证、评审、图纸会审,对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排水设施年度维修和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的各项工作台账。

(五)做好排水设施运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监督排水设施运行安全生产事故、防汛防台工作等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六)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督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七)监督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对城市污水进行统一调度,按照要求向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

(八)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加强对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

二、城市排水收集运行单位

(一)各地排水收集运行单位或排水公司要严格执行《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并接受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现有档案资料基础上,综合运用现场探测、地理信息系统、在线监测等方法,积极开展城市排水设施(泵站、管网)的普查,加快建立管控平台,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运行调度、预警预判、应急处理的管理水平。

(三)实施排水收集设施动态管理,加强城市污水统一调度,按照污水处理合同要求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收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四)按照《温州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城市排水收集设施运行、养护维修工作,积极组织设施的更新改造,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台账,设备资料保存规范、完整,档案记录等齐全。

(五)协助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的技术审查。

(六)做好排水收集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制定排水收集设施应急突发事件抢修预案和防汛防台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规范和完善污水计量系统建设,做到污水收集计量有依有据。

(八)做好有关排水收集设施运行投诉的电话和来信来访的处理。

       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根据设计能力应处尽处,不得擅自降低污水处理能力或停止运行。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需使用污水输送管道紧急排放口的,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接受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设计工艺进行污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并按期(月、季、年)向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三)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落实年度处理计划。

(四)按照《温州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及其它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管理和保养工作、保障设备完好正常运行,设备资料保存规范、完整,档案记录等齐全。

(五)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制定污水事故排放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每年年初向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年的保养和检修计划。

(七)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必须用污泥运输专用车辆运送至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未经批准,运营单位不得将大量污泥滞留在厂区和自行对污泥进行处置,或将污泥提供给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其它方,以防止二次污染。

四、污泥处理运营单位

(一)城市污泥处理运营单位根据设计能力应处尽处,不得擅自降低污泥处理能力或停止运行。

(二)城市污泥处理运营单位应根据设计工艺要求进行污泥无害化处置,确保达标排放。

(三)按照《温州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及其它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管理和保养工作、保障设备完好正常运行,设备资料保存规范、完整,档案记录等齐全。

(四)污泥处理运营单位应制定污泥事故排放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合理安排设备计划检修时间,每年至少提前一个半月,向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年的设备保养和检修计划。

(六)污泥处理厂产生的灰渣,如果属于危险废物,则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进行安全处置。如果不属于危险废物,炉渣应综合利用,飞灰应经过固化并送至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填埋。

(七)污泥处理运营单位接受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污泥进行检测。并按期(月、季、年)向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附件:温州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附件:

温州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

 

为更好地推进温州市城市排水设施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我市排水设施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标准。

      一、管网及附属设施检查、维护

   (一)一般规定

1、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时对污水管网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使污水管网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检查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井盖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雨污混接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

    2、在分流制排水地区应加强雨水管网建设,切实实行雨污分流,严禁雨污水混接。

    3、管网与泵站维护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4、污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水位不应高于设计充满所对应的水位。泵站的水位仪要根据各泵站地势的高低进行科学合理设置,不以统一的标高来设置水位仪。

5 、应严格按照下表的规定,对检查井、污水管、倒虹管等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以备核查。  

 

管网及附属构筑物的检查要求表 

 


6 、在每年汛期前一个月,应完成对维护、管理区域内的污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清疏和维修。

7、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率要求达到90%以上。

8、污水管网日常检查和维护资料齐备,按照日/月/年填写《污水管网维修养护情况日/月/年报表》,并能充分反映平均养护率和平均疏通率两个指标。

(二)检查井检查和清掏

1、检查井日常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检查井巡视检查内容

 


2、井盖的标识必须与管道的属性相一致,污水管道的井盖上必须标注“污水”标识。

3、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在发现或接报后2小时内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安全的,应立即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三)管道检查和维护

1、管道检查项目可分为功能状况和结构状况两类,主要检查项目应包括下表中的内容。

 

管道状况主要检查项目



2  、管道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和修理管道裂缝、沉降、变形、脱节、破损、孔洞、异管穿入、渗漏、冒溢等情况及定期清除透气井内的浮渣。

(四)管道的积泥深度

管道、检查井内不得留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污水管道和检查井的最大积泥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管道和检查井的允许积泥深度  
 
 


(五)倒虹管养护

1、倒虹管养护宜采用水力冲洗的方法,冲洗流速不宜小于/S。在建有双排倒虹管的地方,可采用关闭其中一条,集中水量冲洗另外一条的方法。

2、过河倒虹管的河床覆土不应小于。在河床受冲洗的地方,应每年检查一次倒虹管的覆土状况。

3、在通航河道上设置的倒虹管保护标志应定期检查和油漆,保持结构完好和字迹清晰。

(六)泵站设施运行管理

1、从事机泵运行、维修操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2、值班人员每天要及时、准确、详细、实事求是地记录当天各台水泵的运行情况和处理量。

3、值班人员要每小时巡视设备一次,主要是检查电气、水泵、水位,及时掌握和了解设施运行情况。

4、维修人员要定期对机泵设备进行检查与清洁,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发电机的操作规程,定期对发电机进行维护保养,使发电机处于良好状态。

6、泵站的集水池要定期清理,保证水泵的正常运行。

7、运行泵站必须安装流量计,计量监督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校准;确系无法安装流量计的泵站必须安装水泵运行记录装置,以准确计量污水量。

8、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9、泵站值班室内应悬挂各种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二、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管理

(一)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各工艺段运行管理技术规程,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工艺日常运行管理

1、日常记录包括:设备、仪表运行时间、状态、指标和工艺运行各项控制指标、监测指标、中控室数据采集、药剂消耗、污泥量、电耗、水耗和镜检等记录。

2、主要单元的日常管理包括泵房、沉砂池、初沉池、曝气池、二沉池、鼓风机房、紫外线消毒、污泥浓缩、污泥脱水等,对运行情况应该做好详细记录。

(三)设备运行管理

1、主要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主要包括:格栅、潜水排污泵、离心泵、罗茨鼓风机、离心鼓风机,对设备日常维护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2、设备异常情况处置主要包括:水泵出现的故障、罗茨风机故障、带式压滤机的故障等常见问题及处置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四)台账管理。按照《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技术细则(试行)》的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日常运行台账和污染减排台帐,完善规章制度。

(五)应急与事故处理:污水处理厂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对进出水水质、水量突变或超出处理能力、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故障、停电等情况的处理措施,配备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

(六)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设施非正常和故障运行报告制度,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必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管理部门报告。

(七)污水处理厂的剩余污泥应按照处置要求进行有效处理,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污泥进行填埋处置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三、污泥运输和处置

(一)污泥盛器和车辆在街道上停放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疏通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撤离现场。

(二)污泥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沟污泥可采用罐车、自卸卡车或污泥拖斗运输,也可采用水陆联运。

2、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到污泥不落地、沿途无洒落。

3、污泥运输车辆应加盖,并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4、污泥在长距离运输前宜进行脱水处理,脱水过程可以在中转站进行,或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污泥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必须送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

2、污泥处置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事故抢修和制定应急预案

(一)正常情况下,接到报障、报修电话后5分钟内下达抢修指令,处理完毕后应在1个小时内向报修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在事故发生或接到报障、报修、投诉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抢修,重大事故应在12小时内向管理部门报告。

(三)污水管道如发生堵塞、冒溢,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疏通或抢修完毕。

(四)排水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单位应针对紧急事故(如给水管爆管、排水管沉管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等)、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地震)或爆发大规模疫情制订排水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含汇报、批准制度等,各种应急预案提前报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每年要组织一次培训和演习,并通知管理部门参加。

(五)污水确需应急排放的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安全文明作业

(一)污水管网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人工急救、防护用具、照明、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相关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检查井井盖开启之后,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如:立即加盖安全网盖或设置安全护栏,白天应加挂三角红旗,夜间应加点红灯或设置反光锥。

(三)作业现场、检查井及管道内严禁明火,车辆、行人不得进入作业区,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内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作业人员下井后,井上应有两人监护,如需人员进入管道作业还须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四)下井作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管道维护和检查严格按照住建部《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操作执行。

(五)防毒面具应定期校验,下井作业前必须再次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污水管网一线养护人员应做到统一着装,作业时应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护栏,无抛洒滴漏,工完场清,文明作业。

(七)在污水管网疏通或污泥运输过程中应做到污泥不落地,沿途不洒落,污泥盛器和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并加装盖子。

(八)巡查、养护、抢修车辆车况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车容整洁,标志明显。

六、档案资料管理

(一)排水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排水设施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各项排水设施台帐健全,记录详细,装订规范。运营档案、资料实行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二)新建排水设施应有完整、准确、清晰的竣工技术资料。竣工技术资料应包括工程建设文本、技术设计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后,排水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三)排水设施的维护资料应正确、及时、清晰,污水设施的更新、改造、补缺、配套的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维护资料应有备份,对污水设施的突发事故或设施严重损坏情况必须及时做好记录,并应与分析处理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四)污水管网档案资料应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维护资料、管道检查资料及管网图等。

(五)污水管网维护、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竣工技术资料绘制准确反映辖区内管网情况的污水管网图,设施变化后管网图应及时修测。污水管网图中应包括下表所列举的内容。

污水管网图的主要内容  
 


(六)污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技术对管网图等空间信息实施智能化管理。

1、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应建立相应的数据维护制度,及时对变更的管道进行实地修测,及时更新数据。

2、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技术资料应有备份。

七、安全生产管理

(一)在生产和给养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对照执行。

(二)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火灾、触电、毒气、溺水等事故的发生。

(三)生产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定期对灭火器材性能进行检查或更换。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安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四)严禁在发电机房、配电间内吸烟,未经许可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生产用房。

(五)电气设备上保养维修,必须先拉开上道电源开关,挂上警告牌,用电笔验明无电,然后方可开始工作。如需带电检查故障,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开始工作。

(六)下集水井、沉井操作时,要做好通风,必要时下井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安全帽,同时佩带保险绳,并随时与井上监护人员联系。下井作业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明火,使用照明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七)进入泵房的楼梯必须有防滑功能和安全扶手,楼梯进口处需有安全栏杆。

 

                                

 


 

抄送:市排水有限公司、各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相关单位

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办公室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