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简单普通程序案件快速办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24年6月28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实施意见》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综合执法系统承接大量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在办理普通程序处罚案件方面,存在处罚案件量多面广、文书繁多、流程冗长等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提升。随着“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执法数字化技术的不断进步,对普通程序处罚案件特别是其中为数不少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既具有迫切性,也具有可行性。推广简单普通程序案件快速办理工作(以下简称“简案快办”)对提升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形象和执法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当事人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推广“简案快办”的通知》要求,加快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推广“简案快办”,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启动《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5月23日形成《实施意见(初稿)》,并于5月24日发送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瑞安市、乐清市、平阳县、苍南县、泰顺县、文成县、永嘉县、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2个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发送给派出机构海经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征求意见。截至5月30日,收到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个单位9条意见,经过反复研讨沟通,采纳意见4条;6月7日-6月18日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6条意见,经研讨沟通,采纳4条;未收到其他公众意见和建议。合计收到反馈意见15条,采纳8条。
二、出台目的
深入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部署,通过数字化改革,创新执法方式,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速度,保证办案质量,提升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形象和执法质效,增强当事人获得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实施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五部分组成。
(一)实施目的部分明确通过数字化改革,创新执法方式方法,优化办案程序,提升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形象和执法质效,增强当事人获得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部分明确推广“简案快办”要遵循依法从快、质效并重、权利保障、操作规范四项原则。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部分明确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处罚金额较小,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案快办”程序,并列举了不宜适用“简案快办”程序的情形。同时明确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执法需要梳理上报具体事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开展事项评估,动态调整适用事项,对不适宜“简案快办”的事项及时进行清理。
(四)具体操作流程分调查取证、审核复核、自由裁量、办案期限、程序转化和平台应用六个部分,其中调查取证部分强调执法人员数量、规范调查取证等普通案件基本要求,另外根据“简案快办”程序的数字化特点,明确执法人员可根据个案情况,运用系统文书模板、当事人自书材料、视听调查记录等证据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取证;审核复核部分明确“简案快办”案件审核根据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的审核要求设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快办辅助审批功能,合理设置审批时长,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的需及时纠正;自由裁量部分明确适用“简案快办”程序的案件可按照处罚事项所属领域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确定的裁量幅度内酌情从轻量罚;案件期限和程序转化部分明确对立案处理超过七个工作日,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其他不宜适用“简案快办”程序的案件,需及时转化为普通程序办理;平台应用部分明确事项确定后各地管理员需按省系统要求设置事项配置权限,调查取证模式和审批程序等需按省平台要求动态调整,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应尽快熟悉“简案快办”操作系统。
(五)其他部分规定“简案快办”适用事项赋权乡镇(街道)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明确《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和期限
《实施意见》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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