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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③违法装修案

发布日期:2024-07-04 17: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随着“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范围不断拓展。在新形势、新使命下,全市系统持续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强化各领域执法办案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日,“温州综合执法”公众号将在《以案释法》栏目陆续推出一批典型案例,通过案例促提升、强管理,增强宣传警示教育,助推综合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案情介绍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有关部门案件移送,反映黄某某有擅自改变厨房间位置的行为。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瓯海区景山街道瑞鸿锦园某住户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书房改为厨房间。该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建设领域处罚职能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首例此类案例。在住宅设计建设时,不同功能区结构存在区别,厨房间的混凝土一般是掺了一定比例的防水材料,而其他房间则没有严格的防水要求;厨房间会排放出洗碗、洗菜等大量生活污水,有专门的污水排放口,直接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而其他房间需要另外接管,可能造成渗水漏水等问题。因此,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间很可能引发房屋渗水漏水,影响楼下居民生活质量,甚至威胁人身财产安全,容易引发争议和诉讼。

此类案件发生频率高,查处难度大。主要难点在于该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无法通过正常巡查发现。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联动,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类违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联带效仿情况发生。同时加强对业主的普法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充分意识到擅自改建行为的危险性,从根源上减少此类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