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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⑩擅自调运疫区疫木案

发布日期:2024-07-25 10: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随着“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范围不断拓展。在新形势、新使命下,全市系统持续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强化各领域执法办案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日,“温州综合执法”公众号将在《以案释法》栏目陆续推出一批典型案例,通过案例促提升、强管理,增强宣传警示教育,助推综合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案情介绍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联合执法发现,陈某某存在擅自调运福鼎市(疫区)的松木至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鸣山村生态鱼塘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并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非常重要,调查询问详细全面,确保违法事实的正确认定以及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是发现当事人加工松树、杉木,现场未能出示植物检疫证书。在询问过程中得知并注意到当事人加工的松树、杉木系从福鼎市(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遂意识到涉案松树、杉木有可能属于疫木,于是及时送检测机构检测。执法队员在检查中第一时间取样固定证据,为后续确定是否为疫木提供了取证支持。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及时教育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达到了执法目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林业领域案件专业性强,本案中关于松松材线虫疫区的确定一般执法人员很难掌握,需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特别是初次办理新领域案件,可以采用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通过办中学、学中办,让执法队员在一线实践中更好地掌握、运用专业知识,全力办对案件,办好案件。

法律适用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