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温发改〔2023〕151号)文件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先大后小、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原则,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分阶段实施收费工作,逐步完善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实现源头减量,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二、收费计量方式
(1)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原则上按《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温发改价〔2023〕151号)规定的标准计量收费。
(2)对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少且不便计量的沿街商户,经研究,可选择实行定额方式收费,具体如下:
1、产生易腐垃圾为主的沿街商户,营业面积低于50㎡(含)的按每月2桶(12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在50㎡-100㎡(含)的按每月4桶(12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大于100㎡按实际产生生活垃圾计量收费。
2、产生其他垃圾为主的沿街商户,营业面积低于50㎡(含)的按每月1桶(24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在50㎡-100㎡(含)的按每月2桶(24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大于100㎡的,由收费单位与垃圾产生单位根据实际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
3、同时产生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沿街商户,按产生量较大的垃圾类型进行收费,不重复收取。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5月31日前)。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收费单位,做好培训指导并向社会公布。
(二)试行阶段(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导收费单位与非居民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建立垃圾收运量记录确认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收费工作。同时,根据非居民单位当年度生活垃圾收运量,核定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作为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依据。
(三)常态化阶段(2025年6月1日起)。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监督收费单位按照收费制度要求,开展常态化收费工作,并逐步完善收费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专职指导收费主体做好收费工作,对收费人员开展专业培训,规范收费行为。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发改和市容环卫部门针对收费政策开展多渠道广泛宣传,获取非居民单位对收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收费管理。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鼓励收费单位建立合同和缴费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并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
(四)加强监督执法。各级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