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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2-27 15:56:06 来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字号:[ ]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收费原则

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兼顾负担水平、实施动态管理”原则核定,逐步建立并完善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温州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村集体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非居民生活垃圾是指非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易腐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对符合分类质量要求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主体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环卫服务单位收取。

四、收费标准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度基准量以内收费标准如下:

(一)非居民易腐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60 元/吨(其中收集 60 元/吨、运输 40 元/吨、处置 60 元/吨),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二)非居民其他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80 元/吨(其中收集 65 元/吨、运输 40 元/吨、处置 75 元/吨)。

(三)不具备计量称重条件的,上述标准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易腐垃圾每吨换算为 10 桶(120L 桶),其他垃圾每吨换算为 15 桶(240L 桶),垃圾收集量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量。不同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

五、收费方式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以 6 个月或 12 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按计量方式收费的依据计费周期内生活垃圾实际收运量与垃圾产生单位进行垃圾处理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按定额方式收费的依据实际营业时间结算,实行按月退补。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发布。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通过线上或线下缴费方式,将处理费缴纳至专用账户。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等支出。

六、配套措施

(一)科学核定年度基准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收费单位与非居民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生活垃圾收运量记录台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做好生活垃圾收运量的记录确认,作为生活垃圾年度基准量核定依据。

(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超过年度基准量的,超过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浮 50%。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年度收运量,核定下一年度非居民生活垃圾年度基准量。

(三)鼓励生活垃圾分类。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非居民单位实行差异化收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建立以提升垃圾分类投放质量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并制定评价标准,对垃圾分类执行到位的缴费对象可下调收费标准,下调幅度不大于 20%,鼓励生活垃圾产生单位从源头上做好垃圾分类。

(四)合理规范收费行为。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收集运输非居民生活垃圾的,应免收相应环节费用。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届时《关于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费〔2005〕42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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