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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8/2024-01203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综法发〔2024〕10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56-2024-0002

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2 14:50 访问次数:

为切实加强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保障城镇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充分发挥城镇桥梁利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工作。城镇桥梁主要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涵洞、人行天桥,桥下空间是指城镇桥梁垂直投影面以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

二、职责分工

(一)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城镇桥梁桥下空间治安管理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桥梁桥下空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工作;

(四)资规、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电力、消防等相关部门及城镇桥梁属地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利用与管理原则

在保证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绿化、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养护维修作业等公益用途,不得影响桥梁安全以及日常养护、维修、检测,不得影响道路畅通、通航安全、行洪安全以及城镇景观。

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相关设施应与城镇桥梁主体遵循“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与城镇桥梁主体同步的,桥梁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桥梁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及时清场,确保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场地平整、环境整洁、通行顺畅。

已建成并完成移交的城镇桥梁由接收管理单位负责桥下空间日常管理工作,未完成移交的城镇桥梁由建设单位负责桥下空间日常管理工作。城镇桥梁管理单位应抓好桥下空间常态化管理,与桥下空间使用单位签订《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桥下空间利用安全负责。

四、禁止行为

城镇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下空间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或停(堆)放、

装(卸)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

(二)设立加油场站、明火餐饮等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市貌的经营场所。

(三)擅自损坏交通通讯、安全监控、供气供电、防护建筑、地下管网等桥梁附属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擅自将城镇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擅自更改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的用途。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危害桥梁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以上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城镇桥梁管理单位可以依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并要求清场。

五、利用要求

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城镇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预留安全通道,满足应急、抢修、消防空间要求。对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相关设施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确保桥下空间安全利用和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设施、停放车辆等行为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安全标准。加强对桥下空间消防定期检修,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突发情况时,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三)桥下空间构筑物与城镇桥梁桥体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桥梁底面、桥墩、桥台的距离原则不少于1.5米,且不得将桥墩、桥台、附属设施及其它市政设施封闭在内或占压,影响桥梁检测、养护、维修作业。

(四)桥下绿化符合桥梁建设管理及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桥梁结构或影响桥梁安全。桥下临时设置的绿化,主要用于美化道路环境的需要,禁止设置经营性绿化场所。

(五)桥下空间利用时,配套管线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不得破坏既有管线设施。如需要依附城镇桥梁及其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桥下空间利用不得遮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不得有碍行车视距;不得随意增设开口。确需增设停车场等功能的,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及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并通过相关论证;对周边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的,需事先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

(七)桥下空间利用涉及河道行泄通道的,不得对行泄通道造成影响,不得影响或损坏桥梁现有排水设施。

(八)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桥梁检查及维修工作,如确实因维修需要临时拆除桥下空间相关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予以支持。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六、审批程序

确需利用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的,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乡镇)作为申请主体进行桥下空间利用申请。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提出申请。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项目,由拟使用单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桥下利用空间具体利用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及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3.如需其他管理部门批准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桥下空间具体利用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和安全抢险预备方案应当包括设计、施工、后期维护管理等内容。

(二)方案审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城镇桥梁管理单位、养护单位、拟使用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公安、民政、资规、住建、交通、水利、应急、消防、电力、属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加。

审查通过的,由城镇桥梁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参考附件签订《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组织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参照建设工程要求实施,使用单位建设施工需接受城镇桥梁管理单位监督。

(四)开展验收。主体工程建成后,使用单位应邀请城镇桥梁管理单位、属地街道(乡镇)、养护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在适当位置设置桥下空间利用使用信息牌。

既有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项目需参考附件签订《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

七、管理要求

桥下空间的利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桥下空间长期不利用的,桥梁管理单位有权依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在利用及管理期限内收回使用权。利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利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在期限终止前60日内书面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后,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协议。

若因城市规划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桥梁管理单位有权依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对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做出缩小利用面积、缩短利用时间或者停止利用的决定,桥梁管理单位提前30日通知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服从。

八、其他

市、县(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加强对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的监督、检查,督促城镇桥梁管理单位、桥下空间使用单位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和协议要求,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各县(市、区)桥下空间利用工作流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由县(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意见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附件: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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