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24年1月9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程序规定》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在适用的《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系2018年制定,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出台等。《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中有关办案时限、执法人数、证据采集、法制审核、简易程序、听证程序、文书送达等有些不符合现在的规定,有些不适合办案实用,亟需予以修订。
为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我局于2023年7月启动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修订程序。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8月20日形成《程序规定》初稿。8月25日,我局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发送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瑞安市、乐清市、平阳县、苍南县、泰顺县、文成县、永嘉县、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2个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发送给2个派出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海经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征求意见。截至9月5日,收到鹿城区、瓯海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海经区综合行政执法队5个单位共45条意见。经过反复研讨沟通,采纳意见31条。10月12日至23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经研讨采纳1条。11月20日再次征求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执法队及市局业务处室意见,截至11月24日,收到瓯海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海经区综合行政执法队3个单位共18条意见,经研究采纳意见9条。合计收到反馈意见66条,采纳41条。根据合理意见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形成本《程序规定》。
二、出台目的
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三、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分八部分六十五条,由总则、管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期间与送达、结案、附则八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部分明确《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适用于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同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
(二)管辖部分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实行市区两级、各司其职的分级办案原则。原则上由属地办理,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方面市管项目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重大复杂(涉案人数较多、争议较大、案件疑难复杂、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督办、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及三定方案规定的情形)的案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办理。明确对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以及案件移送处理规定。
(三)普通程序部分要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普通程序案件均应在统一的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系统办理,不得脱离系统自行办理,但是根据保密等工作需要不宜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办理的除外。对案件线索类型、核查程序、立案时间和条件,立案后的调查取证、证据类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调查终结、案件审核、法制审核、告知、陈述申辩、处理决定、审批权限、集体讨论条件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基层执法实际需要,参考《杭州市城管执法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不宜长期保存物品和弃留物处理做了规定。在集体讨论案件的适用情形中,考虑到省固废条例对于建筑垃圾违法的处罚额度大幅提高,经查询今年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建筑垃圾相关案件立案1357起,10万以上的案件988起,占比超过70%。若集体讨论金额仍按照10万的标准,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量大幅增加,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本次修订中将适用集体讨论的案件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不过考虑个案复杂程度不同,有些20万元以下案件也有集体讨论必要,仍保留“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这一标准。
(四)简易程序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修订,明确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
(五)听证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时间明确为五个工作日。对应当告知进行听证的案件类型进行梳理和列明,明确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按照省有关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执行。对听证告知、听证主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结果处理进行细化规定,明确经听证案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六)期间和送达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普通程序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用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做出细化,增加送达方式确认书制度,由受送达人签署送达方式确认书,确认送达方式和地址,更便民的同时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七)结案部分明确了结案标准、结案时间;增加归档材料的具体内容和归档顺序。
(八)附则中对《程序规定》中的数额和期限规定做出解释,明确原《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四、适用范围、期限
《程序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韩坤,电话:88968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