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县市区动态

以案释法︱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柔性执法”显温情

发布日期:2023-05-23 10: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违法行为轻微且事出有因的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为96.5平方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未整改。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逾期不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核实,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了整改时间,后续已及时完成整改。鉴于该案事出有因,危害后果轻微,该局决定不予处罚。

法律视角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