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运会倒计时已不足130天,连日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多起随意排放污水案件,有力护航河道环境。
日前,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随意排放污水案,并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750元。
本案中当事人屡次在城市道路上清洗物品,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举动,却严重污染城市道路,需要环卫人员辛苦打理才能保持干净。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