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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城市道路、河道乱排污水,查!

发布日期:2023-05-19 14: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亚运会倒计时已不足130天,连日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多起随意排放污水案件,有力护航河道环境。

日前,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随意排放污水案,并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750元。

本案中当事人屡次在城市道路上清洗物品,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举动,却严重污染城市道路,需要环卫人员辛苦打理才能保持干净。




无独有偶,海滨街道一居民本可以将倒入家里卫生间下水管道的污水,直接倒进家门口上横河里。因为一桶清洗油桶后的污水,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管是什么污水,无论是企业用过的水,还是居民用过的水,都不能乱排入河或雨水管网里。特别餐饮业店主要注意, 餐饮业排放的污水须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为坚持做到“污水不犯河水”,还母亲河一片清净,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亚运核心区和塘河永强片区开展“六小行业”排水排查整治,已完成核查266家;同时,加大日常排水管理监管频次,发现违法违规排水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今年以来共检查排水户3161户次,开展水质检测329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61份。目前已整改20家,立案查处19起。


法律视角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