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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在地下车库内搭建阁楼,查!

发布日期:2023-01-16 08: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政策法规处、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轰~~”随着机器的不断轰鸣声,一处违章搭建应声而倒。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地下车库内搭建阁楼案。

该新建违建手段较为隐蔽,当事人在车库中进行阁楼搭建,监管难度较大。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组织力量对该新增违建予以拆除。此次拆除面积达30余平方米。

新增违建一直是城市顽疾之一,不仅占用公共空间,还破坏原有城市规划。此类新建违建利用地下室层高加盖阁楼,特别是有独立车库的业主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自己车库内加盖可以躲避监管,殊不知此类违建行为对建筑原有结构造成较大影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此,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将秉持着守土有责的态度,对新增违建零容忍,发现一处,整治一处,为市民守好公平底线,为城市建设尽一份力。

法律视角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