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利用非现场检查手段,查处一起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在线监控平台线索,显示某玻璃生产企业的数据异常,涉嫌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调阅该企业在线监控数据进行人工比对检测,并出动用无人机对该企业进行空中巡查,及时固定违法证据。经调查,该企业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中不相符,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超过许可的年排放总量。
对此,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查处,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33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企业“环保码”赋红码处理。此外,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还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据了解,本案合理利用在线监测数据和无人机等技术手段,为后期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第一手有力证据,不但提高了执法效率,更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创新非现场执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控、无人机等方式,推动生态环保执法的提质增效,加大对污染环境、违规排放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突显生态环境精准执法威力。
法律视角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