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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充装售卖气瓶,罚款10万元!

发布日期:2022-09-09 09: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政策法规处、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6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塘下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与塘下镇液化气公司附近发现两辆可疑车辆,分别存放了20瓶与34瓶的50公斤型满瓶燃气瓶。

经调查,当事人陈某某在未获得经营燃气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1日,指使他人至福建宁德市霞浦县长春镇三理村某公司充装50公斤型的燃气40瓶,2022年3月11日至3月17日之间分3次提供给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桐浦镇云屿村的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2022年6月27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