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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某企业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2-09-08 08: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政策法规处、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一起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案,涉案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系经信领域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的首起经信类案件。

红砖砌墙,作为建房造屋的传统手法,一度受到市场青睐。不过,去年3月26日修正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明确规定,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

今年8月中旬,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瞿溪街道红桥路1号对面空地堆放约一万块实心粘土砖出售。随后,执法人员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行业主管部门,经区发改部门及瞿溪中队联合执法检查,确认当事人李某存在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其将部分红砖堆在车上、部分堆放在地面上,现场有微信及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出售物品小广告,区发改部门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根据执法权责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将该案件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经调查,李某于今年5月份以来共销售10次实心粘土砖,共计违法所得1000元。

据悉,实心粘土砖俗称红砖、烧结砖,原材料是粘土和少量细砂等物质。其中所需的粘土更属耕地中优质的部分,烧砖厂家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大量毁坏耕地以获得粘土。同时,烧砖窑在烧制红砖的过程中还需要消耗大量煤炭,排放出含有二氧化硫、氮的氧化物等有毒污染物的气体,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省条例,温州市全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市、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