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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扔时分了类,运时“一锅炖”——某垃圾收运单位因此事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2-09-07 11: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局政策法规处、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最担心的莫过于前脚刚分类投放好的垃圾,后脚就被垃圾收运车“一锅炖”。近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垃圾收运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案件,并对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

2022年8月10日上午,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中心区中队执法队员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行动安排对辖区内某小区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垃圾运输车上的垃圾桶内存在可回收物(快递包装盒、纸箱)与其他垃圾(外卖餐盒、食品包装袋)混合收集、运输的现象。经了解,该运输车属于某垃圾收运单位所有,负责清运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现场出示了垃圾收运单位温州市某清洗有限公司的日常清洁服务承包合同。

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垃圾收运公司负责人,面对如此确凿的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现场叮嘱保洁员进行当场整改,并保证今后一定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

“很多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最后却发现自己分类投放的垃圾被混合在一起处理,这样不仅打击大家参与垃圾分类的热情,同时也与我们垃圾分类的初衷背道而驰。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整治行动,请心存侥幸的清运单位引以为戒,规范收运。”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前端分类、中端运输、末端处理,看似简单,实则环环相扣,一环失守将全盘沦陷。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广大小区物业和收运、处置单位,目前龙湾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以监督管理与日常执法相结合,其中重点对小区物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是否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收集、运输单位是否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收集运输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执法,助力生活垃圾分类提质见效。

法律视角: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到规定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