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8月23日印发,为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节水管理日趋规范。先后制定出台了《温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温州市特种用水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节水管理办法。但节水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为完善节水激励政策,鼓励用水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科学管水、合理用水,提升用水效率,依据节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牵头联合市财政、水利、经信共同制定了《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激发用水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和个人节约用水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发挥节水奖励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文共有10条。
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背景、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温州市各区、各功能区。
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市节水专项经费预算。
4、第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命名或通过复评的节水载体,包括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以及温州市节水型单位、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
5、第五条规定了申报奖励应具备的条件;
6、第六条规定了各项奖励标准。
规定各类载体创建和复评具体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全国水效领跑者奖励
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4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浙江省节水标杆奖励
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奖励
创成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
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和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奖励。
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
已享受市或各区(功能区)设置的市级节水型企业资金奖励的,按本办法申请省级节水型企业奖励时,仅申请追加差额部分奖励。
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部门1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浙江省和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创建奖励的,已申领省级创建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已申领市级奖励的,可申请追加市级和省级差额部分奖励。
复评奖励:通过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通过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五)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励和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励
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并获得命名的,给予5千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8千元奖励。
同时符合浙江省和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奖励的,已申领省级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已申领市级奖励的,可申请追加市级和省级差额部分奖励。
浙江省和温州市节水型小区复评奖励:通过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复评的,给予8千元奖励;通过温州市水型小区复评的,给予4千元奖励。
7、第七条明确了节水奖励实施程序,评审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市水利局负责受理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型标杆、节水宣传教育基地的创建或复评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受理浙江省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居民小区的申请;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受理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创建或复评奖励申请,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奖励。
8、第八条明确了若申请对象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并收回所发奖励资金,且3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9、第九条明确了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10、第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单位,施行时间。
四、解读机关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解读单位
温州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林益槐 0577-88086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