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职能划转后人防移送案件,当事人温州瓯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据悉,温州瓯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新建厂房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中,防空地下室轴线D-6~D-7交D-E处、S-F~S-G交D-5处、D-H~D-J交D-5处等三处临战封堵梁采用PVC套管支模,违反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0)中的强制性条款,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目前,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对封堵门上人防墙采用PVC套管、扩散室门下槛高度不够等9项隐患问题按方案整改完成。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 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