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白象中队查处一起曝晒燃气气瓶案,某小吃店因违法用气被处罚款500元。
该小吃店经营者张某因燃气瓶余量较少,火力不足,误以为将燃气瓶放置在太阳底下晒一晒,可以多烧一会儿,能将燃气用得更干净。殊不知,曝晒燃气瓶会导致瓶内液化气受热气化,气压升高,当瓶内压力超过钢瓶承压极限,很可能导致软管或钢瓶爆裂、液化气大量泄漏,甚至引起爆燃等事故。所幸当事人的违法用气行为被正在巡查的中队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经执法人员政策宣传、批评教育,当事人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并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
法律视角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